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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发500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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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部原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刘彦平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3年1月10日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安全部原党委委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刘彦平受贿一案 ,对被告人刘彦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对刘彦平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上缴国库 。

  经审理查明 :2001年至2022年 ,被告人刘彦平利用担任公安部警卫局副局长 、政委 、局长 ,公安部党委委员 、部长助理 、副部长 ,国家安全部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中央纪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十九届中央第五轮巡视第十四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 、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工作安排、车牌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 ,共计折合人民币2.34亿余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彦平 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刘彦平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 ,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罪悔罪 ,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 ,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刘彦平犯罪的事实 、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 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总台央视记者 奚丹霓 张赛)

一题而三命意的《伶官传序》******

  作者 :詹丹

  欧阳修的史论名篇《五代史伶官传序》分别在中开头 、中间和结尾,出现了三处观点句,即:

  盛衰之理,虽曰天命,岂非人事哉

  忧劳可以兴国 ,逸豫可以亡身

  夫忧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

  对此,虽然有人曾提出哪一处 是中心句的疑问 ,但也有不少学者把三处观点作了归并处理。如流行甚广 的朱东润主编 的《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有关这篇作品的题解,就把三处观点整合在一起加以论述道 :

  这篇文章是把“庄宗之所以得天下与其所以失之者”作为教训,说明“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祸患常积于忽微 ,而智勇多困于所溺” ,指出一个王朝 的兴亡主要决定于人事 ,在当时历史条件下 ,有其进步意义 。

  而陈必祥在《欧阳修散文选集》题解中论及此文时,把第一处观点句称为“全文的主旨” ,把第二处称为“结论” ,又把第三处称为揭示“带有更普遍意义的教训”, 是“扩大和深化了主题”。只不过用换一种说法 ,依然对三处观点句作了归并处理 。

  不过,吴小如在1980年代论及该文的主题时,一方面归并处理了三处观点 ,但更重要 的 ,他还有着深入一步 的看法 :

  这篇文章的主题归纳起来不外这三层意思:首先是盛衰治乱兴亡之理 ,由于人事而未必由于“天命” ,这是一篇 的主干。其次,所谓“人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忧劳可以兴国 ,逸豫可以亡身”和“祸患常积于忽微 ,而智勇多困于所溺” 。

  虽然吴小如在提出主题的三层意思 的同时,对内部关系做出了逻辑分析 ,认为第一处观点句“人事”是主干 ,后两处 是“人事” 的具体表现,大致体现出“总-分-分”这样 的逻辑关系 。但我 的看法稍有不同。

  从逻辑分类看,后两处 的观点,确实都属于“人事”的范畴。但从观点 的抽象到具体的递进程度或者说从“人事” 的普遍性到特殊性看 ,其间的关系又 是步步深入 的 。

  由于第一处提出 的观点“盛衰之理,虽曰天命,岂非人事”中的“人事”毕竟没有具体内涵,所以这 是在一个宏观角度,提出了与“天命”相对的观点,来构成盛衰之理的具体内涵 。也就 是说,相对于纷繁复杂 的“人事”来说 ,这个概念本身是抽象而又空洞 的 ,只 是当作为与“天命”对等 的一个概念,把传统 的认同“天命” 的观念也向“人事”有所转向 ,才有其具体 的针对性 。

  也正因为“人事”概念本身 的抽象和空洞,所以它反倒像虚位以待的框架 ,可以容纳丰富的内容。其实 ,庄宗之所以失天下的原因本来就复杂,《旧五代史》在庄宗本纪最后评价说 :

  然得之孔劳 ,失之何速?岂不以骄于骤胜,逸于居安 ,忘栉沫之艰难 ,狥色禽之荒乐。外则伶人乱政 ,内则牝鸡司晨。靳吝货财 ,激六师之愤怨 ;征搜舆赋,竭万姓之脂膏 。大臣无罪以获诛 ,众口吞声而避祸。夫有一于此,未或不亡,矧咸有之,不亡何待!

  其罗列出 的林林总总 ,所谓“咸有之” ,正说明了这一点。当然“伶官传序”似乎更突出其重点 ,所以在林林总总的“人事”中 ,强调了人 的行为上的“忧劳”和“逸豫”这一组概念对比 。这样就把抽象 的宏观的“人事”递进到相对具体 的中观层面 。这当然是有庄宗 的具体行为可以呼应 的 ,这里且举一事为例。

  《新五代史》有记录说 :

  同光三年夏 ,霖雨不止 ,大水害民田,民多流死。庄宗患宫中暑湿不可居 ,思得高楼避暑。宦官进曰 :“臣见长安全盛时,大明、兴庆宫楼阁百数。今大内不及故时卿相家 。”庄宗曰:“吾富有天下 ,岂不能作一楼 ?”乃遣宫苑使王允平营之。宦者曰“郭崇韬眉头不伸,常为租庸惜财用 ,陛下虽欲有作,其可得乎 ?”庄宗乃使人问崇韬曰 :“昔吾与梁对垒于河上 ,虽祁寒盛暑 ,被甲跨马 ,不以为劳。今居深宫,荫广厦 ,不胜其热 ,何也?”崇韬对曰 :“陛下昔以天下为心 ,今以一身为意,艰难逸豫,为虑不同 ,其势自然也 。愿陛下无忘创业之难,常如河上 ,则可使繁暑坐变清凉 。”庄宗默然 。终遣允平起楼 ,崇韬果切谏。宦官曰:“崇韬之第,无异皇居 ,安知陛下之热 !”由是谗间愈入。

  在这里,身为一国之主不顾民间疾苦而只想着自己安乐,庄宗过往忧劳与当下逸豫的鲜明对比 ,成为一种身体 的真切感受,而不听忠臣进谏 、尽受小人蛊惑 ,常常又是关联在一起 的。《资治通鉴》也记录了这一史事 ,胡三省加注感叹说 :“郭崇韬之言,其指明居养之移人,可谓婉切,其如帝不听何 !”

  此外 ,观点句中 ,“兴国”和“亡身”对举,“国”和“身”还有互文足义 的意思 ,所以文章最后提出庄宗“身死国灭”,就有了词语肌理上前后呼应的连贯性 。

  值得注意的 是,虽然庄宗后来的“逸豫”事例斑斑可举 ,但文章从《尚书》中的“满招损谦受益”引出该文 的观点句“忧劳可以兴国 ,逸豫可以亡身”,还是说明这种现象具有相当普遍性。这样,把这种虽然具体但依然普遍 的观点,推进到庄宗个人境遇 的特殊性,也就 是作为“序”而指向“伶官传”的特殊性 ,所谓“忧患常积于忽微 ,而智勇多困于所溺”,这是呈现第三处观点句 的意义所在。相对第一处的宏观和第二处 的中观来说,这第三处的观点句,就是微观了(尽管结尾 的“岂独伶人也哉”一句,显示了作者也努力要把这种特殊 的微观回扣到普遍性中) 。

  在以“宏观”“中观”和“微观”理解三处观点句的递进关系时 ,我们都是以“人事”为立论前提的。在这过程中 ,作者所谓的“虽曰天命”一句 ,似乎被抛到了一边 。我们固然可以说,作者强调了人事的重要性的同时 ,并没有完全否认“天命”的存在 ,但其向下文延伸的肌理性关系 ,似乎已经被我们无视。我们没有意识到 ,在其论述的递进过程中,那种似乎已经隐身的“天命”意识 ,其实际内涵已悄然发生了改变 。

  许多人在强调第二处观点句时 ,无意中遗漏了“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 的后一句“自然之理也 。”而这似乎从“人事”中逸出的,这不能被主观世界完全掌控 的普遍性、规律性之理,以颇为“自然” 的方式出现,使得我们忽视了其存在 。而这 ,恰恰是能够跟同样不受人 的主观控制 的“天命”互为相通 ,形成一种肌理性联系 。

  日本学者沟口雄三在谈到唐代向宋代有关天 的观念变化时 ,认为 是从“天谴的天向天理 的天 的变化” ,也就 是“主宰者的天向理法 的天 的变化” 。唐以前的人们习惯认为,作为主宰者 的天似乎有着人格意志 ,可以借助自然灾害 ,对君王犯下 的错事做出谴责 ,以提醒君王纠正过错 ,所谓“天谴事应”。此类观念到宋代已经受到了不少学者 的挑战。欧阳修和宋祁主持编撰的《新唐书》 ,就讨论了“天谴事应” 的问题,并对此有所质疑 。在“五行志”中,认为后世之人 是在“曲说而妄意天”,所以他们编写的体例就“著其灾异,而削其事应。”而《五代史伶官传序》中提出不受人意控制的自然之理,正 是从“天命”向“天理”过渡的桥梁。当天理内在于人事中(这被沟口雄三称为“欧阳修 的天地人之理”)得到理解,成为一种规律时,认识到这种规律 、这种天理的存在其实只 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不过 ,当人们总 是通过自己的言行来反复证明这个规律的存在 ,不断重蹈覆辙时 ,才是一件使人不胜感叹 的事,也难怪欧阳修会在他 的史论中 ,常常劈头就感叹一声 :“呜呼!”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光启语文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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